社团联合会之社团管理条约
第一条 社团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,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、纪律性,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相违背。
第二条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由社团推荐,经社团管理部考察,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,由社团管理部予以聘任。
第三条 社团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,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、成员表现、社团公物、社团会费等负责。
第四条 社团干部每年要进行定期改选。社团负责人换届改选须由社团提出,报社团管理部登记,经批准后在社团管理部的监督下进行。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,未经社团管理部批准,不得随意变更。
第五条 学生社团章程、财务制度、会员名单、社团登记表等资料由社团管理部每学年统一建档保存。
第六条 社团有以下行为:
(一)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;
(二)登记、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者;
(三)开展活动内容与申请、申报不符者;
(四)从事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及其协会章程活动者;
(五)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;
(六)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;
(七)侵吞协会财物,挪用协会经费者;
(八)聚众闹事、非法集会、随意张贴大小字报者;
(九)其他违纪违法行为。
社团管理部将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者,根据或比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七条 社团管理部对社团实行量化考核评比制度。详见《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社团考核细则》,对工作态度端正、成绩突出的社团干部,由校团委给予表彰,并存入本人档案。社团管理部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撤销其职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