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,保证仪器设备完整、安全,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赔偿原则与界限
(一)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,凡有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,一律按规定赔偿。
1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不按规定进行工作;
2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装仪器设备;
3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;
4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,保管不妥,大手大脚,铺张浪费等;
5、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。
(二)属于下列情况之一,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验证可不予赔偿。
1、仪器设备因质量低劣或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已接近损坏程度。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。
2、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,致使操作复杂,容易耗损,确实难以避免的。
3、由于其它预料不到的客观原因,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(三)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
1、能够按照实验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娴熟造成损失。
2、一贯遵守纪律和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。
3、发生事故后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好。
4、因工作性质,经常接触易碎、易损的低值易耗品,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。
(四)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,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心态不正,有意隐瞒,推卸责任,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,应加重处罚,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二、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
(一)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,不降低原来的性能指标使用,以修理费为依据赔偿。
(二)仪器设备损坏后,虽经修复,但性能指标严重下降,应重新估价,以损失价值和修理费为依据赔偿。
(三)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,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。
(四)赔偿数额比例:
1、200元以下,赔偿50~100%;
2、200~10000元赔偿10~100%;
3、10000元及其以上,赔偿5~100%。
三、处理方法和审批程序
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,学生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,教职工报告中心主任,及时填写“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、报废报告单”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赔偿手续。
1、低值易耗品的损坏、丢失,有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实验中心主任审批。
2、5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,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报分管院长审批。
3、500元以上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,由分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实管科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。
四、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如系破坏性事故,应保护现场,上报学校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,列入专案处理。
水利土木实验教学中心
2016年7月